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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新疆兵团商务局 (总 149 期) 2005年1月18日

商务部进一步明确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以商改办便〔2005〕2号文,就我局于2004年12月20日上报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答复,下发了《关于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复函中明确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原经贸委)一直承担着兵团系统内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职责,在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时,参照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执行。

这是兵团商务局机构改革后,在国内贸易管理方面获得国家授予的又一项重要管理职能,为兵团商务局在制定《兵团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全面履行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等方面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也明确了兵团商务局与自治区经贸委,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各自的职责,为进一步理顺和加强兵团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兵团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兵团成品油市场秩序奠定了基础。

拟稿:王红 审签:尤小春

抄送:兵团陈政委,张司令员,马荣常委,刘副秘书长。

本局领导,有关处(室)。兵团办公厅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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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商务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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